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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包子店“铝”禁不止 3家包子店老板被刑拘

2014/7/24 9:28:37 来源: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永嘉警方昨透露,永嘉9家包子店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其中3家包子店老板情节严重,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拘,另有18人被取保候审。

  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今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禁止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条类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添加剂(即明矾)。在“禁铝令”下来之后,温都记者随机选取市区13份面制品送检铝残留含量,经检测,13个样品均含铝残留。(详见本报7月16日A5版报道)

  7月6日,经永嘉县食安委牵头,永嘉警方在该县瓯北、上塘等地共抽检了45家包子店,发现24家包子店样品含铝,检测结果从10mg/kg到650mg/kg不等。前天,永嘉警方再次对上述24家包子店进行检查并提取样品,仍发现其中有9家在使用含铝添加剂。

  其中,情节严重的三家包子店分别为永嘉瓯北双塔路包子店、张堡工业街包子店以及东瓯河西路包子店,三家店老板均是永嘉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三人表示,他们在制作包子时,为了发面速度快,包子蓬松、卖相好,就使用了泡打粉。而泡打粉的主要成分就是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谢永平表示,这些包子店都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其中一些还是开了多年的老店,以夫妻店为主。目前,对于有关案情,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延伸阅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

  告诉你

  判断食物是否有害须专业机构鉴定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王青山

  明矾对人体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在1989年就正式将“铝”定为食品污染物并要求严加控制。如果长期摄入过量的铝,会直接威胁到人体健康,导致骨骼疏松、小细胞低色素贫血、影响神经细胞发育等症状出现。在食品中掺杂明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前提,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实施的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如果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其次,行为人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行为人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一定的毒性,有一定的害处,也不构成本罪。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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