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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坝坝宴”有了规矩 明确责任人

2014/10/23 10:20:36 来源:南充日报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以下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小贴士

专刊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我市食药监部门转发了《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农村“坝坝宴”监管进入了新阶段,一次性就餐人数100人以上,要求举办者、承办者“双备案”,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责任协议。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首先对所监管的“坝坝宴”有了专门的定义,称为“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相关负责人还就《办法》重点进行了详细解答。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什么时候执行?

答: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自办群体性宴席举办者、承办者有何工作职责?

答: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或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该达到什么基本要求?

答:应该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烹饪加工应避免设在露天场所,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2、不得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采购的食品及原料应分类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场所,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应当采用冷藏、冷冻或其他保鲜措施进行贮存;

3、宴席加工服务人员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近期有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4、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容器等工具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5、餐饮具和盛装熟食品的容器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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