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福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孕婴食品列入重点监测

2015/7/16 16:26:55 来源:东南网

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组织形式、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等进行制度明确,从而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根据《细则》,抽检监测工作的组织形式分为定期抽检监测和专项(含应急)抽检监测两类。定期抽检监测在年初制定计划,分季、按月实施;专项(含应急)抽检监测则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

食药监部门将制定覆盖全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抽检监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含应急)抽检监测方案。其中,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等,则被列为抽检监测工作的重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承担食品抽样工作,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其中,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以及风险监测发现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和电子扫描件报送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其中,有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已进行过复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等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将不得予以复检。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定期公开抽检信息,按季度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对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整治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组织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查找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