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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消费者超市购买不合格产品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5/9/15 16:56:08 来源:新浪网

大家逛超市时是否留意过,自己所购买的食品外包装有没有营养成分标示,石河子有位市民就留意了,于是法院判了商家10倍赔偿。

2015 年4月,江某在石河子市子午路某超市内购买了18包葡萄干,每包单价30元,共计花费540元。随后江某发现所购买的葡萄干外包装没有营养成分标示,认为这家超市所售的黑提子葡萄干存在食品安全缺陷,于是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540元,并要求增加惩罚性10倍赔偿金5400元。

庭审时该超市辩称:江某确实在超市购买了葡萄干产品,但该产品符合质量及安全要求,不同意赔偿江某损失。

审理过程中,该超市提供了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出具的检验报告,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证明提供货品的公司生产的食品为合格产品。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B.2.5 条“文字格式包装的总面积小于100 cm2 的食品,如进行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的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的标示”。庭审中,经测量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黑提子葡萄干包装的宽度为 21.2厘米,长度32.6厘米,该包装面积为691.12厘米(21.2厘米×32.6厘米),明显大于上述标签通则规定的采用非表格形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的面积范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该公司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 B.2.5条、第 B.2.6条的规定,因此,消费者无法通过营养标签了解产品营养成分的真实情况,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不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销售者,该超市在没有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的情况下,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给了江某,因此,江某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判决该超市退还江某货款540元,并赔偿赔偿十倍的赔偿金5400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即与卖家形成一个买卖合同,消费者支付货款,卖家交付货物。当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其购买的系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标明符合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营养成分、或者标明的营养成分过低,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认为商品的销售者侵害了其权益,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的举证责任,对民事诉讼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由谁鉴定、程序如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责任举证规则,消费者应当证明经营者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损害事实、损害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所以,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保留好购物小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

本案中,江某在举证方面就很到位。但如该商品涉嫌为缺陷产品的,此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应由经营者先行证明被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不能证明就推定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对消费者主张的十倍赔偿要求应予支持。如此,才能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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