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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办结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首例食品违法经营案件

2015/12/16 9:10:15 来源:如东新媒体

2015年10月30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甸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双甸某超市购买了两大盒(净含量800克/盒)标称蒙牛高科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达能碧悠风味发酵乳(100克*8杯),乳品外包装及小杯上均标有该牛奶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生产日期均为1D20150926P01,到期日期均为2015.10.25,举报人提供了购进上述乳品的购货小票,销售日期为2015-10-30。当天上午,双甸分局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负责人王某的配合下对其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在王某经营的超市查获达能碧悠风味发酵乳2盒,到期日期均为2015.10.25,销售价格为12.9元/盒。2015年10月30日,王某以12.9元/盒的价格向举报人销售2盒。当日,王某与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举报人将2盒超过保质期的达能碧悠风味发酵乳退还王某,王某将退货自行销毁处理。王某所销售的四盒超过保质期的达能碧悠风味发酵乳货值金额为51.6元且未有获利。

王某销售超过保质期达能碧悠风味发酵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达能碧悠风味发酵乳2盒;罚款50000元。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王某改正违法行为。

据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4月修订,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新《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该局办理的全县首例食品违法经营案件。原来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法律责任规定如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明显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该局工作人员提醒,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违法经营起罚额从2000元提至5万元,它从执行严谨标准、加大处罚力度、严肃追责机制等方面,对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为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上了一道保险。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接下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升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真正实现”重典治理“的目的,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注意检查商品生产日期和保持期,保留购物凭证,如果遇到危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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