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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1类不合格熟肉制品禁止销售 烧卤不得“裸卖”

2016/1/21 9:39:23 来源:南国早报

南国早报记者 张若凡 文/图

烧鸭不能敞开卖;做叉烧的肉何处进货,须有账可查……近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熟肉制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存储、配送等进行了规范,防控熟肉制品在销售环节存在的进货来源不明、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差、二次污染等风险

销售者

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1月19日,记者在南宁市纬武路市场看到,几家卖烧卤的固定摊点都有封闭的玻璃橱窗,留有一个推拉窗,用来传递钱和货品。摊位上张贴着该摊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家住附近的胡先生说,市场外还有几个流动的烧卤摊点,原来是放在推车上敞开销售的,最近也在推车上搭盖了玻璃橱窗,看起来是规范了不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细化了熟肉制品在采购、运输、验收、贮存、烹制、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要求。明确了熟肉制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从事熟肉制品销售活动时,销售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熟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供货者档案;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熟肉按生产日期

分区销售

熟肉制品怎么卖,以前并没有特别统一的规范。有些条件好的摊位有玻璃橱窗、灭蚊灯等,一些条件差的摊点则是干脆“裸卖”,有时候隔夜的熟肉也混在一起卖,存在诸多食品安全隐患。

现在,《办法》对熟肉制品的销售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进行信息公示,在橱窗、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标明熟肉制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信息公示必须真实、及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熟肉制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熟肉制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

卖剩的、变质的熟肉想低价转卖出去?不行。《办法》还特别提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不得继续销售或转卖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者还应在每日结业前清点和检查剩余熟肉制品的数量和食品安全情况,对超过保质期或被污染、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无害化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台账,记录被处置食品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和处置人员。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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