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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质量管理验证机构认可作业要点部分规定

2016/5/25 17:12:54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2016年5月2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五字第10550011260号令,修正“质量管理验证机构认可作业要点”部分规定,并自即日生效。修正规定如下:

  一、为办理商品验证登录及自愿性产品验证认可质量管理验证机构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三、申请认可范围以实施商品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且经前点认证机构认证的范围为限。

  八、商品验证机关(构)验证的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商品系以经认可的验证机构核发的证书取得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者,商品验证机关(构)应通知该经认可的验证机构,请其于执行所验证生产厂场例行追查作业时,确实稽核其质量管理系统,以确保该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生产厂场符合下列事项:

  (一) 持续符合ISO 9001标准的要求。

  (二) 持有取得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商品公告适用的法规、法令及检验标准。

  (三) 已依取得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商品的检验标准建立适切的检验计划加以执行;并提供适当的资源使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有效运作。

  (四) 持有取得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商品的原型式试验报告及技术数据,据以建立适切的产制计划并加以执行。

  经认可的验证机构执行前项追查作业,须填具生产厂场评鉴、追查查检表(表SA-01-1、SA-01-2),并于追查作业完成后三个月内,将该查检表送原通知的商品验证机关(构)归档备查。

  九、凭经认可的验证机构所核发ISO 9001质量管理系统验证证书,经商品验证机关(构)登录为验证登录或自愿性产品验证生产厂场者,其证书登载事项有所异动时(含增列、减列、注销),核发证书的验证机构应主动通知商品验证机关(构)。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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