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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加强食品小作坊、摊贩监管 未备案将罚款

2016/7/25 18:03:42 来源:人民网

25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提交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将在会上进行审议。记者了解到,草案将日常工作中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全部纳入了监管范围。今后,食品摊贩若未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会被罚款处罚。

有必要加强小作坊摊贩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城乡就业、传承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夏永鹏在对该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作为食品产业的重要补充,客观上将大量并长期存在。

夏永鹏说,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大、分布广、规模小、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生产经营条件比较简陋,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监督管理的难度也比较大。因上位法未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进行统一规范,重庆有必要以立法形式进一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

草案共六章六十三条,除总则、附责、法律责任外,主要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三小”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草案明确管理对象是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界定。食品小作坊管理主要是规范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摊贩管理主要是规范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

按照上述规定,草案将所有达不到国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即日常工作中统称的“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全部纳入了监管范围,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草案明确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分别承担的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市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小作坊食品需在包装上注明

针对食品小作坊,草案确定了登记监管方式。要求食品小作坊达到准入条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并对登记条件、申请材料以及登记证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建立了食品追溯制度。要求食品小作坊要严把原料进货、生产过程和食品出坊等关口,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经营过程记录、销售记录,以及生产首批食品检验。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风险控制能力不强,草案还规定其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特殊食品等10余类高风险食品,其主要目的是控制风险、保障安全。并要求食品小作坊建立停产报告和安全自查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需注意的是,草案对食品小作坊销售食品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食品小作坊在食品包装上清晰、醒目载明“小作坊食品”字样,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销售食品应当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严把食品进入商场超市的关口。

食品摊贩未备案将会被处罚

对于食品摊贩,也确定了备案监管方式。草案要求食品摊贩在开展经营活动后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明确了食品摊贩的经营规范。要求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公示备案卡,遵守相关经营要求。此外,规定了监管制度。要求食品摊贩建立进货查验、自查整改制度等。“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制度属于事中事后的监管。”夏永鹏说,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考虑到食品摊贩属于销售环节,其规模小、经营散、种类多,设置统一的准入条件不具有操作性。这也是结合重庆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授权规定的灵活选择。同时由于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掌握是加强监管和服务的基础信息和前提条件,草案对未备案的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

此外,草案结合重庆实际,补充了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住住宅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的监管内容,完善了家庭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记者了解到,在法律责任方面,重庆结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承受能力和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在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基础上适当降低了标准。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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