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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食品“潜规则”需要“明规矩”

2016/12/16 9:48:52 来源:深圳特区报

治理食品“潜规则”需要“明规矩”,首当其冲者,无疑在于监管执法。违法行为不容放纵,监管渎职更应严处

深圳特区报■ 黄波

近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推进会在湖北宜昌举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表示,“‘潜规则’问题是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源头,是导致食品安全满意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某些食品产业口碑不好、消费信心低迷的罪魁祸首。因此,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必先治理‘潜规则’。”

在食品安全领域,到底存在着哪些行业“潜规则”?“十三五”食品安全规划送审稿中归纳了十类,包括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瘦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

将“潜规则”屈指数来,相信人们一点儿都不陌生。因为不论哪一类,其实早已在市场上存在了多年,公众对之堪称耳熟能详。现在,相关部门决定对这些“潜规则”宣战,对消费者来说,自然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然而与此同时,也不能不思考,所谓食品“潜规则”,分明就是违法行为,而且为公众深恶痛绝,又何以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大行其道,甚至发展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谈到干部管理问题的时候,强调要立“明规矩”破“潜规则”,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明规矩”与“潜规则”,这样的对比十分辩证。在食品安全领域,“潜规则”横行的根源何尝不也是因为“明规矩”的失范?

对任何一个行业来说,“明规矩”都主要有三个层级:一是一般的道德约束,二是职业伦理,三是政府颁布的法律制度等明文规则。食品行业概莫能外。反思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探讨“潜规则”大行其道的原因, 也无非是由于三个层级的“明规矩”未能正常发挥作用。

治理食品“潜规则”需要“明规矩”,首当其冲者,无疑在于监管执法。违法行为不容放纵,监管渎职更应严处,这是“潜规则”横行至今不能不吸取的惨重教训。

在重视法律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共治。社会共治应该明确社会每个成员的责任。食品领域中的“互害”现象让人尴尬更让人深思:社会生活是一种交错的格局,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强调别人的义务时,是否也需要对自己的责任有清醒的认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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