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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禁止经营食品摊点

2017/3/28 15:18:33 来源:聊城晚报

3月27日,聊城晚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6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注意到,条例实施后,中小学校园周边经营食品摊点属违法行为。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涉及一般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各自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记者发现,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等。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注销信息公示卡的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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