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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销售过期食品 超市赔偿千元

2017/4/5 11:35:31 来源:今日亳州

本以为在大型连锁超市购物食品安全问题会得到保障,可是却买到了过期一个多月的食品。3月28日,一市民因在市区一连锁超市购买的溜溜梅过期一个多月,吃后出现腹泻,进行了投诉。经过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超市承认过错,退还夏先生购物款4.5元,并赔偿夏先生1000元。


连锁超市监控记录下当天下午夏先生女朋友到店内购物情况

买到过期的“溜溜梅”

3月27日下午,市民夏先生打电话让其女朋友帮其买点零食带回家吃。下午5时左右,夏先生的女朋友在市区某连锁超市购买了3罐旺旺牛奶饮料和1袋溜溜梅(乌梅),购买时没有看生产日期,也没有索要购物小票,付了款就回家了。

5时50分左右,下班回到家的夏先生,拿起女朋友买的溜溜梅刚吃了一颗,就感觉口感和以往吃的不一样,查看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发现该食品是2016年2月21日生产的,保质期12个月,现已超出保质期一个多月。晚上8时许,夏先生出现腹泻问题,就在小区诊所拿了点药。夏先生说,他平时购物都是在这样的连锁超市,感觉连锁超市有了一定规模,管理上应该很规范,食品安全上有保障,没想到出现这样的问题。

3月28日中午11时20分,夏先生怕超市继续销售这样已过期的食品,就拨打了12345市长热线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问题进行举报投诉。

深入细致调查取证

3月30日上午,谯城区薛阁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赶到该超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超市正在销售的同一品牌“溜溜梅”有5、6种口味,但均在保质期以内。在货架上未见消费者举报投诉的过期“溜溜梅(乌梅)”的踪影,但货架上还张贴着一张标注该品牌溜溜梅的品名,及“售价4.5元,店码13002257,商品条码6923976110167”的商品价格标签,超市工作人员说,该商品3月11日已销售完毕,标签还未撤除。

一个说在3月27日购买了该商品,一个说在3月11日该商品已销售完,为了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事宜,执法人员深入细致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夏先生,请其提供商品条码和生产日期,提供其购买时间。夏先生提供的商品条码与超市张贴标签上商品条码一致。根据夏先生提供购买溜溜梅的时间,执法人员在超市工作人员配合下查阅该时间段该商品的销售情况。经查,该时间段超市销售“溜溜梅(乌梅)”1袋,超市监控录像完整记录销售过程,夏先生的女朋友在3月27日是下午5时6分在该超市购买了3罐饮料和1袋溜溜梅。

执法人员要求超市提供商品条码为6923976110167商品的进货票据。经查,2016年7月23日,超市购进商品条码为6923976110167的溜溜乌梅24袋,生产日期2016年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从超市电脑管理平台的报表系统中调取其销售记录,发现超市在保质期届满后,即2017年2月20日后共销售出该商品3袋,夏先生购买也是24袋中的最后一袋,其余21袋均在保质期内售完。

消费者获千元赔偿

从夏先生提供购买的商品,到从超市提取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监控录像,相互印证了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一位执法人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超市承认由于没能及时查验商品有效期限,造成了销售过期溜溜梅食品的事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经协商调解处理,超市退还夏先生购物款4.5元,并赔偿夏先生1000元。

随即,谯城区薛阁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今日亳州 李智民 记者 曾莹莹)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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