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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3年审理36起食品安全犯罪案

2017/4/27 16:40:16 来源:温州日报

生产、销售“口水油”也属于“地沟油”犯罪?鹿城法院副院长戴巧介绍,地沟油犯罪是指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为“食用油”,以及明知是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还用来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以上三家火锅店的行为就属于“地沟油”犯罪。

除了“地沟油”犯罪,近三年来,鹿城法院还审理了包括用工业盐加工花生、病死猪肉制成腊肉、油条里添加过量明矾、拿工业松香给生鹅拔毛等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达36起,75人构成犯罪。

戴巧介绍,近年来的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于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甚至形成了“产、供、销”犯罪链条。为有效遏制这类案件的发生,鹿城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审判,且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做到精心审理每一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同时,法院也会及时公布打击此类案件的成果,以此震慑不法分子,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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