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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5/25 12:04:09 来源:泉州晚报

日前,被告人谢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惠安检察院今后还将继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此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16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谢某在惠安县某店面生产虾丸时,将80斤有毒有害的硼砂涂抹于虾丸后销售给商贩周某、陈某、许某、林某等人。同年2016年7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周某、陈某、许某等人的商铺中查获从谢某处购进的虾丸,后抓获谢某。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硼砂有广泛的用途,可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毒性较高,多禁用为食品添加物,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严重的还会导致癌症和畸形病变,因此我国《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贮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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