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食品安全 > 正文

北京:卖家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消费者诉淘宝十倍赔偿

2017/5/26 17:26:37 来源:海淀法院网

  原告王女士起诉被告淘宝卖家邢某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十倍赔偿款230余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4日,原告购买了被告一邢某在淘宝网店铺销售的“52度泸州老窖酒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500ml整箱6瓶装”355箱,共计支付货款230750元。但被告一在收到货款后当日告知原告“没有这么多货了”。被告二淘宝网也告知原告“卖家表示自己是新店,暂时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原告认为,被告一因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二在被告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准许被告一在其平台上销售涉案商品,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