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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米饭吃出蚊子 市民获赔千元

2017/7/31 9:42:31 来源:亳州晚报

外出就餐,最担心的就是用餐安全问题,如果在饭菜里吃出苍蝇之类的异物则让人更是无法接受。近日,一市民在市区光明路一连锁快餐店吃饭,在米饭中发现有一只蚊子,在与商家协商不成后投诉到了市场监督部门。


投诉

米饭中吃出蚊子等两小时未处理

7月20日中午,市民赵先生在市区光明路一连锁快餐店吃饭,吃着吃着发现米饭中有一只蚊子,他当场感到恶心不适。随后,赵先生与店家交涉,服务员只是又给他换了一碗米饭,并没有给出别的说法。

赵先生对此处理方法表示不满意,未能与店家达成一致,没有让服务员把有蚊子的米饭端走,立即对米饭进行拍照留取证据,并拨打了该快餐的服务电话讨要说法,对方同意马上派人来处理。

谁知让赵先生更为气愤的是,这一等竟然等了两个多小时,他非常不满意饭店懈怠的态度,于是就拨打了市场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了投诉。

调查

饭店后厨、就餐环境有问题

接到投诉,谯城区薛阁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到该饭店。见到执法人员后,该市民气愤地叙说了事情的全过程。“想想出现这种情况就恶心。”赵先生要求执法人员对该饭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分两组立即展开调查,一组向投诉人、饭店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另一组对饭店后厨、就餐环境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店存在纱窗破损、紫外线灭蝇灯数量不够等防蚊蝇设施不完善,垃圾筒未按规定加盖等问题。

“饭店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饭菜和服务,米饭中有异物,属于饭菜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

赔偿

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

随后,执法人员责令饭店立即停止经营,对防蚊蝇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该饭店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据一位执法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目前该案已立案,当天下午执法人员向饭店下发了整改通知书,经过调解,该饭店退还赵先生1元米饭钱,赔偿其1000元。

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外出就餐如遇到饭菜中有异物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所谓证据是指出现问题的饭菜,还有收费单据等,或第一时间拍下视频、照片等影像记录,然后当场就应向店家提出索赔,同时可拨打12331进行投诉和举报。 (李智民 记者 曾莹莹)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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