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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金狮谈预包装食品标签新标准(2)

2012/8/28 14:27:00 来源:网友

  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3)配料表标示方式

  新标准中要求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这样标注可令消费者对食品中配料的含量有比较直观的了解,从而为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便利,但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关于致敏物质

  新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规定为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5)有关保健食品的要求

  近期热议的红牛饮料、螺旋藻等保健食品风波令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减。对此,新标准中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此项规定可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而声称食品具有某些特殊保健功能,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蓝帽子”标识,“蓝帽子”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是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为天蓝色,呈帽形。

  (6)增加了企业联系方式

  与旧标准GB 7718-2004相比,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7)日期标示

  新标准要求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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