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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假金罐案一审判决 庄晓岩败诉要上诉(2)

2012/10/31 17:14:00 来源:网友

  一审判决:不是。属赠与合同关系

  佛山市三水区法院认为,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向庄晓岩无偿赠与金罐,庄晓岩接受赠与,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而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

  据该法院解释,公益事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告以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属于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焦点之二: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诉求并未超两年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三水区法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健力宝公司未明示金罐材质的前提下,庄晓岩并非专业认识,无法仅凭肉眼和常识判断出金罐并非纯金制作,庄晓岩得知检测结果时才知金罐与预期不符,才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因此该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焦点之三:金罐材质是不是纯金的?

  一审判决:被告并未承诺赠纯金罐

  对于双方关于金罐材质方面的争议,三水区法院认为,在涉案赠与合同成立及履行过程中,原告庄晓岩未能举证证明健力宝公司曾与她就金罐的具体材质、规格及成分等技术参数达成约定,或者作出单方承诺。健力宝公司赠与金罐时,并未承诺其赠送的是纯金金罐。

  该法院指出,按照日常生活常识,金制品涵盖多种种类,包括镀金、包金、纯金等等。而通常意义上的金制品也不仅指纯金制品。因此,被告并不当然负有赠与纯金金罐的法律义务,其赠与金包银的金罐,没有违反其赠与金罐之承诺。 焦点之四:新闻报道能否作证据?

  一审判决:不能。只是间接证据

  原告方曾向法庭提交4家新闻媒体当年关于“健力宝颁发价值4万元金罐”的报道。法院经审查,其中一份报纸为原件,另3份报纸均在国家图书馆提取复制,有该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法院对4份报纸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该法院认为:“新闻报道属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仅凭新闻报道不能证明被告曾承诺金罐价值4万元。” (记者 林靖)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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