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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科便函(2014)91号)

2014/10/27 13:26:00 来源:网友

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中检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转发你单位,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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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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