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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大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6〕16号)

2017/9/27 14:24:00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平政发〔2016〕1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2016-07-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jpg.gov.cn/publish/portal0/tab189/info61740.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平谷大桃地理标志产品,积极推进平谷大桃地理标志规范使用,提升平谷大桃知名度、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特制定《平谷大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平谷大桃生产和销售的单位、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平谷大桃是指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具有平谷大桃特征、品质符合平谷大桃产品标准的桃。其他产区生产的桃不得称之为平谷大桃。

平谷大桃具体保护品种和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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