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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7〕119号)

2017/12/20 16:20:00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法〔2017〕119号

【发布日期】 2017-12-15

【生效日期】 2017-12-15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扎实推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面履行食品药品安全普法责任,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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