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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购销死鸡死鸭

2004/3/10 0:00:00 来源:中国医药网

本报北京讯记者胡文华报道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卫生部2月6日发布2004年第2号公告。

  公告要求,任何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单位不得购入和销售死鸡、死鸭以及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和加工有异常症状的活禽;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有异常体征的禽肉;消费者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时应
注意辨别,对有异常症状、异常体征的禽、肉不食用、不加工,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禽肉加工和餐饮环节,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禽肉要彻底加热,烧熟煮透后方可食用。

  公告还要求从事鸡、鸭、鹅、猪等动物饲养、贩运、屠宰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疼痛、全身疼痛等重症流感症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及时进行诊断救治。(胡文华)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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