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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 可开除责任人公职

2004/10/22 9:06:01 来源:厦门日报
    福建卫生厅和省教育厅联合20日下发《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公共卫生事件的最高行政处分为开除公职。

据了解,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福建省发生了多起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福建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决定对福建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工作中,发生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学校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有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

又讯 20日,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就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下发通知,要求运用危险性评估原则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别,按照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类监管,如果食品监督不达B级不能评达标学校。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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