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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酒致4死5伤”被告:不知买了工业酒精

2005/9/25 9:02:19 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了2004年2月发生在塘厦的一宗用工业酒精制酒导致四死五伤的案件(本报2004年2月10日曾作报道)。在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就李久清“事先是否知道购买的是工业酒精”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 
    案件回顾 

    建筑工人喝假酒致命 

    据了解,被告人李久清今年25岁,初中文化水平。2000年从外地来东莞打工。2002年3月起开始办地下制酒厂。2004年1月中旬,李久清在樟木头镇宝山工业区某石油化工公司购买了约50公斤工业酒精,在其租住的塘厦镇莆心湖村一出租屋内的地下制酒厂,用其中的10多公斤工业酒精掺水制成50多公斤假酒,先后销售给附近居住的外来务工者和塘厦大坪市场黄某经营的百货店。 

    黄某将其中一部分转卖给塘厦镇大屏障林场协和街谢某经营的杂货店,谢某将该酒对外销售。 

    2004年1月下旬,鲁某、郭某从李久清的地下制酒厂购买散装白酒,回家饮用后身体不适;被害人李某从谢某的杂货店购买散装白酒,饮后也感到身体不适。上述3人被送往医院证实是甲醇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郭某死后,家人并没有意识到酒是致死原因,于是郭的妻子把饮剩的酒送给郭某的哥哥喝,其哥哥喝后出现和郭某一样的头晕等症状,经抢救得以生还。 

    2004年2月1日,某建筑公司工人吴×标、吴×秦、吴×新、吴×锋、石×宏等5人凑足6元钱到谢某的杂货店买了1.5公斤酒回工棚喝。10多个小时后,5人都出现头晕、恶心、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第二天,吴×标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鲁某、李某、郭某、吴×标等4人均为甲醇中毒死亡,其余5名被害人则是因甲醇中毒导致的轻微伤。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人、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等,认为被告人李久清无视国法,生产、销售有毒白酒,造成4人死亡,5人轻微伤,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就此提起公诉。 

    庭审实录 

    双方激烈争辩被告是否知情 

    昨日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庭审中,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律师就李久清“事先是否知道购买的是工业酒精”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李久清在庭审中称自己事先并不知道买的是工业酒精。 

    公诉人指出,李久清去购买酒精的地方是一个“化工厂”,并不出售食用酒精;而据公安机关的记录,李久清曾交代自己用10多公斤工业酒精制酒后,因为心里害怕,于是把剩下的40多公斤工业酒精倒在村子附近的一条河里了。从这点来看,公诉人认为李久清对自己购买的酒精是工业酒精事先是有所了解的。同时,案发后李久清的弟弟交代,李曾告诉过他说自己用酒精制酒害死人了,之后,李久清出逃在外1年零4个月,直到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在法庭上,李久清及其辩护律师辩称销售环节复杂,李久清并没有和死伤者有过直接买卖关系,死伤者喝的并不一定是自己制作的酒。对此,公诉人提供了众多证据进行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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