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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奶协望“解禁”质检部门坚决力挺

2006/10/27 15:32:16 来源:生活新报网

    最后的博弈

    11月1日是两度延期的“禁鲜令”(《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正式实施的最后大限,然而,各地地方奶协却要求解除“禁鲜令”。近日,北京、广东等地奶协联名“上书”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解除禁鲜令。国家质检总局对此明确答复,坚持认为液体乳产品名称不宜标“鲜”。

    云南省畜牧兽医学会奶业分会秘书长陈德端认为,全国各地都在争论“禁鲜令”,反对声一片,能不能实施还没有最后定夺。

    “会混淆鲜奶和还原奶区别”

    “按照‘禁鲜令’的要求,还原奶将被允许作为原料生产巴氏杀菌乳,同时,巴氏杀菌乳禁止标‘鲜’,混淆了鲜奶和还原奶的区别。”陈德端认为,这是“禁鲜令”遭反对的主要原因。

    “‘禁鲜令’违背了国际惯例,全世界目前尚无一个国家对牛奶实施‘禁鲜’。”陈德端表示,“鲜牛奶”的概念伴随着中国乳业的成长而深入人心,“禁鲜令”一旦深入贯彻执行,会使整个乳业消费下降。据介绍,云南省畜牧兽医学会奶业分会也参与了这次联名“上书”,并且也在搜集相关证据。

    质检总局坚持不宜标“鲜”

    对于各地要求解除“禁鲜令”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认为,液体乳名称的标示应严格遵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产品名称不宜标“鲜”,而对于使用“生鲜乳”加工的液体乳,可以通过在配料表中标明其所使用的原料为“生鲜乳”。出台“禁鲜令”的基本立场是敦促企业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乳品企业应当坚决执行新的食品标签通则,不要再借题发挥,误导消费者。

    中国乳品工业协会理事长宋昆冈表示,国家的法律从来就没有允许在乳制品名称中用“鲜”字,并不是2004年“禁鲜令”出台了以后,才不让乳制品名称中使用“鲜”字。

    省食品协会专家认为,把巴氏奶等同于“鲜奶”始于1997年,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营销策略。

    1997年后,北方基地型乳业飞速发展,使易于储藏的超高温灭菌牛奶迅速占领了大中城市市场,演变到2003年,超高温灭菌乳已经占领市场60%的份额,传统的巴氏杀菌乳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寻求与超高温灭菌乳的差异,在一些地方逐步把名称变为“鲜奶”、“纯鲜奶”。因而,巴士奶的“鲜奶”、“纯鲜奶”名称纯粹是市场竞争的产物,

    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从未允许巴氏杀菌乳使用“鲜牛乳”、“纯鲜牛乳”的名称,它的标准名称是“巴氏杀菌乳”。

    对于国家颁布的“禁鲜令”,云南奶企表示支持,认为再玩“鲜”字的花样已经太“老土”了,消费者和市场都在成长,企业应该更加成熟,禁“鲜”有利于公平竞争。

    “鲜”字蒙蔽消费者

    “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省质检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生鲜乳是从正常饲养、无乳房炎的健康乳牛的乳房中挤出来的乳,不能作为商品直接投放到市场,因其易在很短的时间内受到微生物的污染,饮用后会危害人体健康,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液体乳称为“鲜奶”是误导。

    市场上销售的液体乳其中某些营养成分含量比生鲜乳降低了,损失率最高的能达到60%,用“鲜”字冒充,受蒙蔽的是消费者。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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