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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代表:系统立法保障食品安全

2007/3/4 9:09:10 来源:检察日报

      “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广泛关注,也令来自陕西代表团的黄河代表强烈呼吁,食品安全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重要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权获取安全而富有营养的食品,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迫切需要专门法律的规制。

      黄河代表说,虽然我国已于1995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但因为缺乏涵盖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等从“田间到餐桌”的各环节生产经营行为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系统性立法,食品安全仍得不到保证。

      他介绍,我国现有的食品相关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并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措施和安全标准。首先,《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均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的专门规制,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其次,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严重落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例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等45种食品中的残留量作出了规定,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另外,该法中亦缺乏对为假冒伪劣食品制造者、销售者提供原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三,现行相关法律的很多规定相互冲突、重叠,有些重要规定比较原则且模糊,严重影响法律实行的效力,典型表现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政出多门”,职责重叠、责任不明;食品安全标准繁多且不统一、技术水平低、修改迟缓。

      作为农业法专家,黄河代表在关于制定《食品安全法》议案草案中,详细提出了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与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检测、食品标签、食品安全的信息管理与发布、食品安全应急机制、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十个章节的立法建议。作者: 罗欣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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