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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府食品市场安全监管规定5月起实施

2007/4/11 10:55:32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从5月1日起,首府各大超市与市场的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的销售,必须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冒用、使用伪造“绿色”认证标志的企业与个人,将可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4月10日,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商务部出台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商务局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首府食品市场安全监管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有效规范首府食品流通秩序,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据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处长温尚志介绍,《办法》要求首府各大市场必须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至少保存二年。还必须向食品经销商索要有关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对不合格食品要实行退市制度。食品批发、零售市场必须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同时,市场与食品经销商之间必须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温尚志表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也是规范商家食品经营行为,保障市民食品消费安全。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办法》细则,具体包括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进货时间、产地来源等内容);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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