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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怒辞” 几点另类启示(4)

2007/9/9 11:25:56 来源:网友

  再次,在进行涉及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时,董事长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应实行回避制度。董事敢于坚持自己所代表股东的利益是对的,但是董事长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和证明其决策的客观公正性,而且在产生矛盾时容易意气用事,所以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在达能收购非合资公司51%股权的意向中,宗庆后的异议很难说是在代表“民族”的利益,因为他个人在相关公司里都占有相当的股份。2000年娃哈哈集团完成了整体改制,国有股份大部分进行了转让,由上城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控股46%;宗庆后个人持股29.4%;娃哈哈集团工会持股24.6%。公司五名董事,上城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一名,工会委派三名,宗庆后任董事长。在“非合资企业”中,由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及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或独资开拓的日化、童装等新兴业务,宗庆后持股60%,职工持股40%。从宗庆后个人持股的权重看,即使他没有重蹈顾雏军的覆辙,仗义执言的形象也会打折扣。假如达能公司果然侵犯了这些“非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由这些“非合资企业”自己与之博弈,要比宗庆后以董事长身份抗衡更为理性。

  如果说达能公司确实为宗庆后设置了一个圈套,那胜负也是在利用规则,取决于董事会里的斗法。从发挥董事会的作用来看,宗庆后“怒辞”未必不是一件好事,董事会对董事长的制约能够达到这样一个程度,不再有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应当说是规则的成功。这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公司,我们则应当为之欢呼。但是如果我们自己不能认真解决董事长专政的问题,其弊端就会在与“狼”共舞中漏出破绽。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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