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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反思录(7)

2008/10/21 10:43:42 来源:21CN

    上世纪60年代时,丹麦奶业联合会在BentOlesen领导下的工作小组,对收购原料奶时如何选择检验内容,以及如何将其整合成一个有效的“项目包”的原则和方法,作了专题研究,形成了一套“生奶按质计价程序”。


    1985年,上海专门派人赴丹麦学习,并于两年后开始分步实施了《上海市生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主要借助经济杠杆推进了上海地区的原料奶奶质量的提高。


    在一份内部总结中,记者看到,上海奶协对源于丹麦经验的《上海市生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评价很高,“不仅有效防范了掺假掺杂非法行为,而且对全面提高生奶质量产生了显著效果”。

    制度补位


    在通过地方的法规、条例强化乳业管理方面,各地进程不一。


    北京东方戴瑞乳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豆明告诉记者,三鹿集团曾经对“以法制奶”有所寄望,曾经在2007年审议“河北省奶业管理条例(草案)”时提议,对于往原料奶中掺假的人员以及协助这些人进行“研发”的,处以刑罚。但是这项提议,后来并未进入更为实质性的文案之中。


    按照旅欧乳业工程师施大生的分法,乳品国家标准可以分为四类:基础标准,例如术语、标签等;第二类工艺标准,包括对巴氏杀菌操作规范等;剩下两个是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奶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约为250个,主要是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很少,工艺标准则几乎是空白。


    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大规模实施驻场检验员的制度。“从国外奶业的经验来看,现场过程监管的内容和任务,主要是对实际的生产或制造全过程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作完整的评估和判定”,施大生表示,在缺少原料奶的生产工艺、奶制品制造的工艺过程标准下,“即使派出驻厂监管员熟知全部乳品标准,但仅仅依靠‘检验标准’对照‘产品标准’作合格与否的结论,是很有可能出现很大偏差的。”


    一个典型的案例出现在“还原奶”问题上。


    2003年至2005年间,国内曾出现鲜奶标识的剧烈观念纷争。尘埃落定后,出现了驻厂监管的作法——驻厂监管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防止奶粉兑制的还原奶混同鲜奶。


    一些专家对驻厂监管作法本身有所好评,认为该作法代表我国奶和奶制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开始从“抽样监督”形式,进入了重视“驻厂监管”的“现场过程监管”形式,向“过程控制”的方向跨出了很大的一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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