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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外国公司争夺“薄荷糖”

2008/11/19 8:19:12 来源:每日新报

    “POCTOL薄荷糖”是西班牙达迈尔公司生产的知名品牌,在本市武清区注册的尼日利亚独资企业莱尔食品公司也生产“POCTOL薄荷糖”,而且外包装和西班牙达迈尔公司相同,日前,西班牙达迈尔公司起诉莱尔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昨天,市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庭审中,莱尔食品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其生产的“POCTOL薄荷糖”外包装和西班牙达迈尔公司生产的POCTOL产品外包装相同,只是注明“中国莱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包装由案外人林中选2006年7月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莱尔食品公司使用。

  达迈尔公司主张,莱尔食品公司以不正当手段非法抄袭、复制其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冒充达迈尔公司的厂名,并大规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取非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欧元,请求法院判令莱尔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属于其特有包装、装潢的POCTOL产品和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其企业名称的POCTOL产品,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莱尔食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达迈尔公司生产的薄荷糖行销多个国家,已经具备了知名商品的特征,即使由案外人林中选所受让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也不能对抗达迈尔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故莱尔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且属于恶意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莱尔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达迈尔公司POCTOL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但由于达迈尔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涉案侵权商品在中国市场销售行为,故其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一审法院没有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审判决,同时向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达迈尔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尼日利亚市场上出现的假冒达迈尔公司“POCTOL薄荷糖”是由莱尔食品公司制造、销售的。但本案不属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对该种被诉跨国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及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效遏制跨国侵权行为。综合考虑双方产品的历史状况、侵权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莱尔食品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达迈尔公司因维护权利的合理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50万以下赔偿数额。除责令莱尔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假冒达迈尔公司的POCTOL产品外,判决莱尔食品公司赔偿西班牙达迈尔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 新闻背景

  今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发挥司法保护作用,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近期本市法院还将集中宣判一批案件,进一步加强这次行动的声势。

  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6月1日在全国较早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市高院在开发区法院试行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方式。多年来,本市法院审理了一系列知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本市的王朝葡萄酒、米盖尔服装等知名品牌均受到过保护。在审判过程中,本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受到好评。昨天宣判的西班牙企业诉尼日利亚企业的案件就是代表之一。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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