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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件查处昭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决心力度(3)

2009/2/5 16:16:52 来源:网友

  他指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其危害程度,被刑法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玉军等人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不能供人食用,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配制出专供往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混合物,危害了公共安全,所以被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

  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有毒食品罪,因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样是刑法打出的重点。按《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耿金平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将“蛋白粉”添加到其收购的原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所以被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罪量刑。

  按照《刑法》第140条和15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构成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依据查明的事实,三鹿公司被法院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等被认定对单位犯罪负有主要责任,以同罪名定罪量刑。

  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和法院的司法审判我们可以看到,公共的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见利望义,以身试法,会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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