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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监管不再慢一拍

2009/4/6 10:40:52 来源:半岛晨报

 根据6月1日起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门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6月1日起,地方标准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也将明确实行许可制度,企业违规最高可罚10倍钱款。昨日,市工商部门对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方面的解读。

  工商部门认为,《食品安全法》首次统一食品国标、首次明确无害添加剂也不能擅自添加到食品中等条款,无疑让当前一谈起“瘦肉精”、“三聚氰胺”即色变的市民吃了定心丸。

  违规企业最高可罚10倍钱款

  根据新法,质检系统将有监管食品生产环节、提供标准编号、负责生产许可及责令召回等职责,其中有些规定尚属首次。在法律责任上,对违规企业最高可罚10倍钱款。新法还重点增加了对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调整后,在境内的以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等。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安全管理,也适用食品安全法。

  制定统一食品国标法规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比如,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工商部门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制定于1995年,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问题食品不再出了事再公布

  此前,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红心鸭蛋、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奶粉,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监管部门总是慢一拍,这导致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常常因听不到权威声音而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包括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参加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该法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对此,工商部门认为,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转变了过去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从国家层面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张璐璐)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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