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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油菜籽收购加工补贴管理办法

2009/6/17 13:06:42 来源:财政部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国内油脂加工企业积极性,稳定国内油菜籽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油菜籽上市后,决定对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的指定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入市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油菜籽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地区范围。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区域包括冬播油菜籽产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春播油菜籽产区(内蒙古、西藏、陕西、青海、甘肃、新疆)。

    (二)企业范围。根据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审核确定的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每省原则上确定3-5家企业),以及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所有享受补贴的油脂加工企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安排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和加工任务,同时具体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开并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三)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加工企业按1.85元/斤(含)至2.00元/斤(含)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

    2.收购的油菜籽必须是2009年度国内新产油菜籽。

    3.收购的油菜籽必须在收购期限截止后两个月内加工成菜籽油。

    4.补贴收购期限分别为,冬播油菜产区2009年6月1日至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2009年9月1日至12月底。

    5.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不超过该加工企业18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国家指定的已向社会公布的油脂加工企业。

    (四)根据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收购的油菜籽数量,中央财政按每斤0.10元/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包干补贴后,菜籽油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五)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补贴收购期限内企业将已收购的油菜籽直接进行销售。

    2.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菜籽油的油菜籽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油菜籽或进口油菜籽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油菜籽、菜籽油、菜粕账实不符。

    5.其他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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