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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须持三证方可办理工商登记

2009/8/18 13:33:10 来源:河北经济网

    本报8月17日讯(记者李松)经过近两个月的酝酿,《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领域的配套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公布,今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并仍在有效期内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今天,省工商局发布了相关实施意见,对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意见》规定,在我省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则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现场加工、保健品销售、食品市场开办、食品展销会举办等活动以及食品摊贩,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核查和审核。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现场核查,工商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指派或者委托基层工商分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为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食品流通许可审核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审查员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员对受理、审查人员、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统一指导、属地审核。县级以上工商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食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管。我省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流通经营者从高级别到低级别依次分为A1、A2和B1、B2二级四类。A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A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经营者;B1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B2类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下,单一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

  核查结论按量化评估所得分值分别做出,A类合格为80分,B类合格为60分。不合格的,工商部门将指导其整改完善,整改后再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同样按此标准做出量化评估,低于量化标准的,责令改正;屡次不改的,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对应降低类别;拒不改正的,则依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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