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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岗”

2009/9/5 8:26:58 来源:辽宁晚报

  8月27日,《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出台,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了原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各类超市、副食店都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营业。”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来食品流通领域的许可证为《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发放的,而换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则依据新的《食品安全法》发放,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将成为企业进行食品销售的前置许可。

  用《食品流通许可证》替代之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主要是为了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此前,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要求比较低,仅要求企业选址应在使用上下水方便且远离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各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应专用并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便于清洗。

  但从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看,这些相对简单的规定已经达不到食品安全的要求了。新规定更加细化,申请条件非常严格,内容涵盖经营场所、设施要求、人员卫生、行业制度、经营条件等。如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暴露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至少25米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或能够以一定的隔开物相分离;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立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销售区域或专柜,防止交叉污染。

  仅仅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的卫生设备就多达15种,涉及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等。

  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可以迫使一些食品经营者进行自我规范,把好食品质量进货关,只让有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的经营者进入市场,从而达到杜绝“三无”产品的目的。这将提高食品销售行业的整体水平,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

  同时,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经营者自愿换取的,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可以换取。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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