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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豇豆扯出食品安全潜规则 检测结果先“内部通告”说遭业界专家及消费者猛批(2)

2010/3/4 13:04:08 来源:中国网

  潜规则滋于法律漏洞

  众所周知,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法律专家却指出,滋生出“内部通报”潜规则的正是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不够健全的条文规定。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介绍,官员所说的“潜规则”并不是空穴来风,而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也就是说,虽然县级以上机构具有质量安全监测职权,但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的权力却归于省级以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此看来,武汉市农业局此次发布毒豇豆的信息如果没有经过湖北省农业厅或国家农业部的批准而径自发布,就是一种超越其法律权限的行为。”

  傅蔚冈指出,三亚市农业局对武汉“兄弟单位”的指责,击中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软肋。据此法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才拥有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的职权。同时,该法并没有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状态信息”的发布范围―――到底该信息是对整个社会公布还是在主管部门内部通报?发布权的省级限定和通报范围的模糊,无疑令公众无法知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这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正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公众很少获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真实信息。有限的信息往往源自“出口转内销”,大多为某类农产品出口至国外后被发现质量问题,经媒体披露之后才被国人知悉。近年来如“毒大米”之类农产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显而易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和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并未发挥真正的威力,只成为摆设而没有成为真正捍卫公众健康的制度。

  记者周照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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