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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霸王条款”根源是行业协会的无规范

2010/4/28 8:50:51 来源:荆楚网

    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规范》制定方解释,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而被采访的十名消费者普遍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长江日报》4月22日)

  代表武汉餐饮业的行业协会,制定出保护餐饮业利益的法规,并不是值得吃惊的事,反而说明行业协会在我国得到了发展。但行业协会保护行业的利益,也需要政府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此制约,才不至于导致行业利益过大,侵犯消费者利益。

  按照《民法》规定,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一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也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但由于行业协会一直依附于权力,日渐成为“第二政府”,也失去本应有的角色,甚至过分为行业“谋福利”。

  按照法律规定,行业协会拥有制定本行业统一标准的职责,但这个职责也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基础上。而关于武汉市的此规范,第32条规定: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可向消费者收取服务、加工等费用,双方应当事先商定。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自带酒水、以“开瓶费”为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属于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违反法律制定的行业规范,应当视为无效。

  过于单一的行业协会,其弊端日益显著。04年,原中国保健食品协会乱排序、乱评比、乱收费以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严重违规,被民政部注销登记。这是中央政府整肃行业协会开的第一刀。但规范行业协会,并不能单靠行政手段,也应该制定一部健全的《社团法》来约束其行为,定位它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说,武汉市此规范,是餐饮行业协会,代表整个餐饮业和消费者的一次协调。但拥有“第二政府”称谓的行业协会,和个体的消费者相比,是强势和弱势的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第三方来主持公正,这个责任无疑落在政府身上。如果无法保证公正,就可能造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使行业协会回归自身的角色,不仅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约束和自身约束,还要政府主动退出行业协会,以第三方的姿态来看待消费者和行业协会。在我国,行政官员过多进入行业协会,这就使行业协会权力扩大,超越自身权力范围,甚至动用行政权力。

  不管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还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特定环境,坚持扩大内需政策,以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已成为社会共识。这不仅需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也要消除各行业的“霸王条款”,规范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其有利作用,这样才能使经济市场各方共赢。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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