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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不上缴问题奶粉可追究刑事责任

2010/9/27 13:33:28 来源:网友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仍持有2008年的问题奶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奶粉,要立即主动上缴,否则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辽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销售和藏匿相关问题奶粉,仍持有问题奶粉的单位及人员要立即主动上缴,生产环节的上缴至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流通环节的上缴至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餐饮消费环节的上缴至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饲料生产企业的上缴至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凡在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藏匿问题奶粉及其相关线索的,可向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和畜牧兽医等部门举报。(记者杨成军)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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