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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汁喝吐人 商家赔了6000元

2012/3/4 10:13:27 来源:云南网

  近日,盘龙区工商局龙泉分局接到消费者唐先生投诉称,他在龙泉街道办事处秧田坝村一食品店购买椰子汁给小孩喝,喝后小孩出现呕吐现象,怀疑椰子汁有质量问题。

  分局接投诉后,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联系供货商到场协助调查解决。商家现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进出货单,确认唐先生投诉的该批次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但工作人员仔细检查消费者喝过的椰树牌椰子汁罐体后,发现椰子汁罐体有破损迹象。在该孩子体检无恙后,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提出赔偿6万元经济补偿,但商家只同意赔付补偿费500元,差距过大,无法达成协议。

  经龙泉分局工作人员多次协调,根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为经营者能够提供该批次质检报告证明产品属于合格产品,因而仅需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只有在“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要求的赔偿过高,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2月29日,龙泉分局再次组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由商家自愿一次性给予消费者经济补偿费6000元,唐先生对此表示满意。鉴于罐体有破损迹象的椰子汁只有一罐,经营者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工作人员通过口头提示的方式向经营者提出行政指导建议,要求其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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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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