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综合报道 > 正文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属误读

2013/5/5 9:37:18 来源:春城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媒体解读称,演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不担责,而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后了解到,这个提法不够准确。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明星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般理解为不包括代言明星。但司法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代言明星如果兼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而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仍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注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担责”,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宣传的,也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首次对“地沟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死刑。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锡峰对此作了进一步解读,只要生产、销售地沟油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死刑。

   2011年9月中旬,我省首例地沟油事件发生在安宁郎家庄,一家黑作坊从屠宰场内低价购入动物废弃物和内脏加工成地沟油后销售,这些地沟油又被人买去贴上食用油的牌子销售。警方抓获9名犯罪嫌疑人,去年12月15日,安宁市法院对这起地沟油案件作出了判决,9名被告人中,最高被判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这是云南省首例地沟油案。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陈菲 本报记者 柏立诚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