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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共商《食品安全法》修订大计

2013/6/26 9:46:13 来源:中国食品报

  2009年6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4年来,从理念和实践上实现了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的提升,促进了我国对食品安全在观念与监管方式上的实质性转变。然而,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大体到位,机构改革的大体定型,修订《食品安全法》已迫在眉睫。在修法前应做哪些基础工作?修法难点及重点在哪里?在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发展与完善”分论坛上,来自司法界、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的有关专家和负责人及企业代表60余人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坦诚交流。

  基础工作须提前做足

  冯源

  北京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处处长

  北京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认为, 在《食品安全法》修改之前,做好基础工作十分关键。

  一是设置食品安全国家级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并同时授权各省市各自建立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构是第三方机构,《食品安全法》应该赋权,应该更详细、细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实施都要依靠风险监测。为此,应当统一设置国家级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并同时授权各省市建立各自的专家委员会机构,此举会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产生一个良好的作用。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应作为基础之一,引入到食品安全立法的整个过程当中。

  二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定位中,应对如何支持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等方面做一些规定,从而推动各地政府对企业发展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是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首先应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法》4年以来的实施情况做全面彻底的调研、评估。如果缺失这一基础工作,修改《食品安全法》几乎不可行。

  李仕春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对于加强调研,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认同。他强调,要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果。例如,《食品安全法》中,哪些制度没有用起来,而这些制度为什么“睡”在哪儿?要分析研究。比如,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而这与当初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弥补损失”相悖。

  攻破监管难点重在科学

  李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表示,我国达到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72%;规模以下、10人以上的食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18.7%,两者相加,市场占有率达到90%左右。把这些企业的食品安全控制好,全国食品安全的大局基本上就稳住了。但是,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60%的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虽然市场占有率仅约9.3%,却构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的难点。未来需要在讲究科学性的基础上,统一认识、加大力度,从理性层面,改进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目前,迫切需要加强检验技术手段,整合各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以改变多头检验、责任不清、信息冲突、影响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状况。”李援指出,《食品安全法》中只规定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资源加以整合,没有涉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但4年来的实践证明,随着科技的发展,食品的新品种、新原料不断涌现,食品供应和流通模式也在快速变化以及环境污染的持续恶化,都在考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检验资源的承受力。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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