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各地动态 > 正文

兰州市出台相关规定 农家乐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

2015/5/8 9:40:54 来源:西部商报

  农家乐经营者必须持证经营

  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甘菊萍)昨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兰州市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家乐餐饮服务活动,兰州市出台《兰州市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农家乐经营者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农家乐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规定对农家乐生产经营场所作了规范,其中提出,农家乐应该有给排水条件,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农家乐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从固定门点采购,采购时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和每笔供货清单;严禁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如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时,不得加工或使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要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