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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自带酒水被收取“开瓶费” 消费者可投诉

2016/3/25 10:33:24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3月24日讯(本网记者 郑思楠 实习生 原征)去饭店吃饭,自己带酒喝商家要求收“开瓶费”,相信不少人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形,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但是饭店却说这是“行规”,那么这个钱到底应不应该给?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宣告终结。但实际情况如何呢?

自带酒水被收取“开瓶费”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牛先生反映,称在福州鼓楼区达明路的“老福洲”商家消费时被收取20元的开瓶费。牛先生告诉记者,3月7日,他和朋友一行去福州鼓楼区达明路的“老福洲”四楼“老福洲酒楼”吃晚餐,自带了两瓶酒进去,店家告知需要收取开瓶费,而后牛先生不接受这个价格但还是喝了一瓶,最后结帐时,商家还是以喝了一瓶为理由收取了20元的“开瓶费”。

14日,记者前往达明路“老福洲酒楼”,当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询问是否可自带酒水,“老福洲酒楼”收银台的一名工作人员反问:“什么酒水?”当记者回答香槟时,对方回复:“香槟可以,但是啤酒和白酒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而对于收取开瓶费是否合理的疑问,商家回答说: “如果自带酒水都可以,那之后别人自带菜呢?”

记者环视“老福洲酒楼”,在店面的显要位置,并没有明码标识需要收取“开瓶费”以及需要收取的费用标准。

记者在15日中午和下午两次以消费者身份拨打多商家电话询问是否可自带酒水,多数商家表示不同意,但如果消费者执意要自带则要收取相应的“开瓶费”。以自带一瓶红酒来说,黄鹤楼五一店每瓶收取20元、舒馨小厨每瓶收取30元、国惠大酒楼宝龙店每瓶收取20元,而牡丹大酒楼五一南路店店员甚至还对此回答:“自带酒水,要收取‘清洁服务费’,一桌50元。”

支招:拨打12315举报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开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段建平,他告诉记者:“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收‘开瓶费’。”段建平提醒,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当地的12315或者寻找消协进行维权投诉。那么遇到收取“开瓶费”要怎么进行取证呢?他告诉记者:“收取这项费用就会开单子标示出来,消费者可以保留。”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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