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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糖友协会

2013/3/8 13:38:00 来源:网友

      中国糖友协会是卫生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是由致力于糖尿病治疗、预防与控制的内科、外科、儿科和电生理专业工作者及精神、心理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医药企业和社会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社会民间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广大专业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联合相关学会、协会,为促进中国糖尿病防治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协会的面临的任务是:开展公众宣传和教育,普及糖尿病防治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糖尿病防治专业知识和就医、康复、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规范糖尿病的治疗、协调研究工作、提升糖尿病的整体医疗品质,促进糖尿病专科的发展,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开展糖尿病相关领域公益活动,积极维护糖尿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国内和国际糖尿病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新降糖药、械提供试验基地,促进国内外糖尿病防治事业的发展。 

  IDF(国际糖尿病联盟)是全球惟一的糖尿病友和糖尿病科研、诊疗专业人士(糖尿病健康服务提供者)的联盟,IDF(国际糖尿病联盟)和她旗下的分支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为提高糖尿病人的生活质量而奋斗,IDF(国际糖尿病联盟)的使命是促进全球性的糖尿病关护、预防、治疗。中国糖尿病协会已于2005年8月加入这一国际组织,成为全球糖尿病防治运动中重要组成部分。 

  协会作为全国性的学术团体组织,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发挥专家优势和学术优势,真正成为糖尿病专业工作者交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行业性的社团组织,将积极承担政府部门交付的任务,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加强与完善行业规范,促进学科发展;作为中国糖尿病防治事业通向世界的窗口,协会将加强同WHO、ILAE、IBE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向世界展示我国在糖尿病的临床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中国糖尿病协会将真正承担起造福于糖尿病患者、造福于社会的使命,推动中国的糖尿病防治事业蓬勃发展,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中国糖友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为全国性的由致力于糖尿病控制与预防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和单位包括从事  医疗、科研、公共卫生的相关专业人员,劳动、教育、社会福利部门的有关人员,糖尿病病人及家属,地方性相关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广大热衷于糖尿病控制与预防的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为促进中国糖尿病防治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公众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糖尿病防治的常识;为病人、家属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糖尿病防治专业知识、就医、康复、劳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 促进、协调和规范糖尿病的防治和研究工作;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处理糖尿病的能力; 

  (三) 开展糖尿病相关领域公益活动; 

  (四) 开展国内和国际糖尿病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新抗糖尿病药物提供试验基地,促进国内外糖尿病防治事业的发展;

  (五)积极维护糖尿病协会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有条件时兴办糖尿病防治和研究的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糖尿病协会防治领域的专业人员或热衷于抗糖尿病协会事业的各界人士与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通知本人(单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责任编辑:Techo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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