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资讯首页 > 综合报道 > 正文

本月起市民买药可索取药品“身份证”

2007/5/10 9:55:45 来源:新闻午报

    从本月起,市民到零售药店买药可索取药品“身份证”。据了解,从本月开始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到药店买药,药店必须提供包括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的详细销售凭证。业内人士表示,这将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此前,药品超市的电脑小票上一般只有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办法》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规定的,药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场销售药品;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责任编辑:Techoo-3
 推荐阅读

电脑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食品科技网 版权所有©2014-2022
TECH-FOO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