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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强卖消毒餐具被罚 工商局开出最小罚单

2008/3/26 14:51:09 来源:深圳商报

    日前,罗湖工商分局开出了该局有史以来金额最小的一张罚单:2元。原因是一家潮州牛肉店强制要求消费者使用1元钱的集中消毒餐具,罗湖工商分局认为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但对于这一个案,消费者、店家都有不同的说法。

    “2块钱!”罗湖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可能是工商执法人员办过的案值最小的一个案件了。”

    饭店只有收费碗碟

    2008年3月4日,消费者袁先生、张先生到罗湖区翠竹路一家潮州牛肉店消费,面对服务员端上来的收费消毒碗碟,两人要求饭店提供免费碗碟。店方却表示店内只有每套收费1元的消毒碗碟。袁先生向罗湖工商分局投诉时说:“饭店最后还是提供了两套消毒碗碟,并收了餐具费2元。”

    袁先生认为,饭店这种行为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消毒餐具,要求退还2元钱。

    “案值”虽然只有2元,但罗湖工商分局异常重视,专门立案,按一般案件程序办理,而非简易程序,看起来好像有点小题大做,其意义何在?办案人员称,维权不在于价值多少,重在这种维权意识。一套消毒碗碟只收1元钱,钱不多,但这种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剥夺消费者自由消费选择权的行为已属违法行为。

    更重要的是,罗湖工商分局希望通过此个案,让消费者了解,自己拥有自由消费选择权,增强维权意识。推而广之,强制消费收取的茶位费、餐前小食、纸巾等等,都是同类性质,不问消费者的意愿,不给消费者选择的权力,需要消费者自身提高维权意识。

    餐馆有义务提供消毒餐具

    罗湖工商分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共有违法经营额人民币2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日前处以罚款人民币2元。

    罗湖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表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卫生,是餐饮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

    《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都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而不得将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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