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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蛋奶两元大将已经落马 食品安全法何时宝剑出鞘(3)

2008/10/28 14:19:15 来源:慧聪网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其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
    根据质量法规定,我国实施的就是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然而质检总局却将法律赋予部门的“抽检”职责变成“免检”,是行政不作为,同时并形成寻租的制度漏洞,最终酿成毒大米、苏丹红、三聚氰胺结石等一系列的公众食品安全问题。上个月,国务院办公厅终于废除了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免检的制度。

    预防监管不力:地方政府问责制度

    在本次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8处修改中有一处值得我们注意,那就是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明白,单靠行业自律并不能解决问题,只有依靠政府的强大力量才能够减少和杜绝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这次草案的法律责任一章展览加大了地方政府违反行政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根据第91条的规定,对于那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部门,对于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记大过,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负责人也就是一把手单位的领导人还应当引咎辞职,而且对于地方官来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当中如果不履行职责,导致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省长、市长、县长要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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