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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有了更多保障 工商人员解析《食品安全法》(2)

2009/5/26 10:24:36 来源:中国赣州网


    值得关注的其他亮点

    民事赔偿优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法经营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嘉宾解读:以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易处罚难赔偿的现象,违法经营者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罚金之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往往无法实现。《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罚金逐一清偿时,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问题食品”要召回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嘉宾解读: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将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明星代言要担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嘉宾解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有必要,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起到遏制作用。

    安全评价提前

    《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嘉宾解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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