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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娃之争:一场中法合资“婚姻”中的是是非非(3)

2009/6/3 11:45:15 来源:千龙网


  “娃哈哈”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是“达娃之争”的另一个焦点。

  达能曾坚称“娃哈哈”商标属于合资公司,因而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构成“侵权”。

  娃哈哈集团并不认同,强调自己是商标的真正所有人,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是合法的。

  达娃“联姻”之初,娃哈哈与合资公司签署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协议,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但当时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这实际上宣告转让合同已经终止,娃哈哈商标仍归娃哈哈集团所有”。叶律师说。

  后来,双方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来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在《许可合同》及后来的《第一号修订协议》中,都明确约定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有权使用“娃哈哈”商标。

  “非合资公司为合资公司代加工,是达能所知道和认可的。既然是代加工,非合资公司怎么可能使用与合资公司不同的商标呢?”叶律师指出。

  为了确认“娃哈哈”商标的归属,纠纷发生后不久,娃哈哈就依照《商标转让协议》的约定,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达娃《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这一裁决随后也得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


  在合资企业经营处于高盈利的状况下,达能为什么要“自燃战火”?达能的解释是为了“契约精神”,而娃哈哈认为,达能是为争夺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夺取娃哈哈那些已经度过了市场培育期、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非合资公司的丰厚利益。

  尽管在达娃合资之初即约定经营管理权归中方,5家合资公司董事会均任命宗庆后为董事长,但达能从一开始就提出“任何一个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开支项目都需备一份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董事会批准。”这在瞬息万变的中国饮料市场上显然不可行。后来,达能的董事们虽然对娃哈哈方面出色的经营业绩赞赏有加,但还不时劝说宗庆后尽早退休,交出经营指挥棒。

  据揭秘“达娃之争”内幕的《生死之战》一书披露,达能后来采取一系列收购,对娃哈哈实行“围剿”。从2000年起,达能陆续收购了乐百氏、梅林正广和、光明、汇源等多家企业的股权,尤其是乐百氏是当时仅次于娃哈哈的、中国第二大饮料企业,企图以“乐”制“娃”。然而,由于乐百氏连年亏损,而娃哈哈的非合资公司迅猛发展,利润丰厚,达能试图通过低价吞并非合资公司来弥补其在中国其他投资的损失。媒体形容达能引爆“达娃之争”,其背后真实意图是“经营权争夺战”和“利益争夺战”。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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