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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醉酒出意外算工伤 口头约定劳动关系也有效(2)

2009/12/11 13:02:56 来源:重庆商报

醉酒诉讼案件 5年来我市有一起

    市高院透露,自2004年《暂行规定》出台以来,我市仅受理一起因醉酒引起的诉讼案件。2年前,永川一工地施工员下班后喝了酒,次日上班时遇塔吊突然垮塌被砸伤,该工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不予赔付,认为施工员是醉酒。市高院终审认定,施工员醉酒与受伤之间没有关系,遂认定为工伤。

    法官还举例说,比如职工喝了酒去上班,走到单位时,突然因围墙垮塌受伤,其受伤与醉酒毫无关系,也应认定为工伤。

修订

挂靠车驾驶员工作中受伤 算工伤

    在新公布的《暂行规定》中称,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车主聘用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而在以前的规定中,如果这类车的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是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

    在该《暂行规定》中,市高院还对原来的“建筑企业”修改为“建筑、采掘业等企业”。因为“建筑企业”规定范围较窄,而目前在我市还有大量的矿山和采石场,工伤情况也时有发生,把这部分纳入,更有利于保护这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增

无证开车酿祸 不认定为工伤

    而在公布的修改版的《暂行规定》中还明确提出,职工本人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遭受伤亡,法院将不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驾驶证未携带,以及驾驶证超过应年检期限不满一年的除外。

    《暂行规定》中还规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职业病侵害,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因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仲裁、民事诉讼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市高院行政庭王必伟法官解释称,关于工伤的认定时限,是有相关规定的,市民和单位都要注意。其中,单位是一个月,个人或近亲属是一年。

    而《暂行规定》中还新增加了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径直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应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事实依法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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