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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通缉”问题奶粉 持有者不主动上缴重罚

2010/9/28 8:57:42 来源:华晨商报

    晨报讯(记者 谭皓)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的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我省日前下达《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缴问题乳粉的通告》,全省“通缉”问题奶粉。

  仍持有上述乳粉的单位及人员在今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逾期拒不上缴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给予严厉打击。
  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24-23387653。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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